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艺178炒股配资论坛网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近日出台。新规将给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治理带来怎样的改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俞海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专访,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
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俞海表示,《责任制规定》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分别规定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7类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
“其中,特别明确了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职责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这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俞海说,这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行业领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
从具体内容来看,《责任制规定》明确提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清单作用,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责任要求,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大环保”格局下形成责任闭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在俞海看来,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督察情况中发现,仍存在部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履责不力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他认为,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有必要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责任制规定》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构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的责任体系,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实现了各领域、各环节全覆盖;同时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3类重要主体的领导干部职责,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岗位责任明晰,补齐责任链条短板;在职责条款、监督追责等方面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政策法规进行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
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责任落实
“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俞海表示,《责任制规定》坚持和加强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也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如何激励并约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责任制规定》要求,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等制度政策中,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党委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俞海强调,《责任制规定》在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基础上,根据严格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新精神、新要求,规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了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实施精准有效问责,避免追责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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